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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券商及项目负责人、一会所及4名会计师收警示函

字号+ 作者:胁肩低眉网 来源:综合 2025-07-06 05:14:47 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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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梧桐树下V 

1月10日,券商江苏证监局公布《关于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张志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及项及名警示决定》、《关于对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及王伟明、目负李旺林、责人冯绍彦、所会计函毛国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师收决定》。经查,券商国融证券在宏马物流推荐挂牌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及项及名警示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目负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时任项目负责人张志敏对此负有责任。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国融证券、张志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经查,兴华所在对宏马物流2014年至2019年财务报表的审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控制测试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二是收入及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三是营业成本审计程序执行不当。王伟明、李旺林作为宏马物流2014年至2016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李旺林、冯绍彦作为宏马物流2017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李旺林、毛国强作为宏马物流2018年至2019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兴华所、王伟明、李旺林、冯绍彦、毛国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宏马物流股票2017年3月24日挂牌新三板,证券代码:871201。因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其股票交易于2021年7月2日起被实行风险警示,证券简称从“宏马物流”更改为“ST宏马”。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王伟明、李旺林、冯绍彦、毛国强:

近期,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对江苏宏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马物流)及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兴华所)进行了检查。经查,兴华所在对宏马物流2014年至2019年财务报表的审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控制测试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根据公司对运输收入的确认政策,公司将物资运送至指定地点并经签收确认后,凭物资签收单据与客户进行核对,月末根据当月运输单据,经对方确认后确认收入。会计师在2014至2016年1-7月销售与收款循环测试中,对签收单据、运输单据是否经客户确认的关键控制点没有进行控制测试,抽取对账单进行控制测试时,没有发现部分对账单未经客户确认的控制偏差,得出收入控制有效的结论依据不足。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财会〔2006〕4号)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0〕21号)第十条的规定。

二是收入及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公司2019年暂估收入占比高,会计师未保持职业怀疑,仅通过执行分析性程序说明毛利率的合理性,未对暂估收入对应的应收账款进行函证,对部分应收账款函证未回函的情况未进行替代测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财会〔2006〕4号)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三是营业成本审计程序执行不当。2017年、2019年的营业成本检查表底稿中抽取的样本没有附相关佐证资料,会计师的核查记录显示凭证附件齐全,但我局检查发现部分相关凭证缺少发票、托运单、对账单等关键结算单据。2018年的主营业务成本及其他业务成本检查表中,核查记录为原始凭证齐全,但审计说明显示成本确认的凭证无相关附件,两者互相矛盾,会计师未保持职业怀疑,我局检查发现部分相关凭证缺少发票、托运单、对账单等关键结算单据。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财会〔2006〕4号)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六条的相关规定。

王伟明、李旺林作为宏马物流2014年至2016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李旺林、冯绍彦作为宏马物流2017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李旺林、毛国强作为宏马物流2018年至2019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兴华所、王伟明、李旺林、冯绍彦、毛国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1月3日

江苏宏马物流的主营业务为运输服务、仓储服务、租赁服务。2020年净利润为17.47万元,2021年净利润为-2748.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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